30% 的开发者不信任 AI 代码,法院却要求“行业通行措施”:把 DORA 报告的信任缺口对上生成式 AI 的可靠性义务
30% 的开发者不信任 AI 代码,法院却要求“行业通行措施”:把 DORA 报告的信任缺口对上生成式 AI 的可靠性义务
一条裂缝的两端
2025 年的软件行业出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组合:一边是调查显示 AI 已几乎普及,另一边是法院开始要求 AI 服务提供者承担“可靠性”义务。这两件事看似分属技术和管理两个世界,实际上指向同一个问题——当 AI 生成的产物直接进入生产环境,谁来保证它是对的?
本文把两份公开材料并置来讨论这个问题:一是 DORA 2025 年 AI 辅助软件开发状态报告(中文译文见《[译]dora:ai 辅助软件开发状态报告》),二是新华网报道《AI提供的信息不靠谱,开发者要担责吗》。前者描绘了开发者群体内部的信任缺口,后者确立了服务提供者在法律上的可靠性义务。把它们放在一起看,你会发现团队无论对内对外,需要的其实是同一套东西:可验证的工程实践。
DORA 报告:采用普及了,信任没跟上
先看技术侧的数据。根据《[译]dora:ai 辅助软件开发状态报告》,这份报告基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至 7 月 21 日期间的定性研究与全球调研,几个关键发现值得细读:
- 采用几乎普及,但信任不足:90% 的受访者在工作中使用 AI,超过 80% 认为它提升了生产力,但仍有30% 的人表示对 AI 生成的代码几乎没有信任。报告明确指出,这说明“验证与批判性能力”仍然关键。
- 吞吐量上升,稳定性下降:与上一年相比,采用 AI 提升了软件交付的吞吐量,但同时降低了交付的稳定性。用报告的话说,团队在加速,但底层系统尚未能应对这样的交付效率。
- 需要系统化建设:DORA 的 AI 能力模型识别了七个基础实践(如明确的 AI 政策、健康的数据生态、用户中心化),它们能够放大 AI 对组织绩效的积极影响。
报告里引用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研究也很说明问题:眼动追踪数据显示,在解释复杂代码这类需要深层理解的任务中,开发者对 AI 聊天的视觉关注度不足 1%,而在安装依赖等机械性任务中接近 19%。换句话说,开发者并非盲目信任 AI——他们在自己能验证的领域用得欢,在难以验证的领域本能地回避。
报告作者给出的诊断很直接:当 AI 显著加速软件开发时,我们的控制系统——也就是开发者自身——也必须随之加速。30% 的不信任,本质上不是“AI 太差”,而是团队现有的验证手段跟不上 AI 的生成速度。
杭州互联网法院:法律侧给出了“行业通行措施”标准
再看法律侧。新华网报道《AI提供的信息不靠谱,开发者要担责吗》记录了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件:用户梁先生发现某 AI 应用提供的信息有误,AI 却坚称无误,甚至“承诺”赔偿 10 万元并建议他去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。2025 年 7 月 25 日,梁先生真的起诉了。
法院的裁判要点有两层:
- AI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,不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——AI 自己“承诺”的 10 万元赔偿当然不算数。
- 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两项义务: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(采取有效提示措施,让公众认知 AI 的功能局限),以及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(采取行业通行技术措施,不断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)。
本案中,该应用已在页面醒目位置提示“内容仅供参考,请仔细甄别”,法院经调查确认开发者“确实采用了可行的技术手段,力求降低错误发生”,最终认定其无过错、不构成侵权,驳回了原告请求。
报道中法官肖芄的解释点出了关键:基于当前生成式 AI 几乎不可避免会出现信息偏差,界定开发者是否有过错,就要考查其“是否使用了当前行业内通行并被证明有效的措施,来提升技术可靠性,降低错误发生的概率”。换句话说,法律并不要求 AI 永远正确——它要求你用了行业中通行的、被证明有效的措施去降低错误概率,并且明确告诉用户它可能出错。
两个世界,同一个答案
把两份材料并置,会发现一个巧妙的对应关系:
| 组织内部(DORA 视角) | 组织外部(法院视角) |
|---|---|
| 30% 开发者不信任 AI 代码 | 用户可能因错误信息受损而起诉 |
| 需要“验证与批判性能力” | 需要“行业通行技术措施” |
| 交付稳定性下降是组织风险 | 过错认定以是否尽保障义务为准 |
对内,团队需要一个能让人信任 AI 产出的验证流程;对外,提供 AI 能力的服务方需要能证明自己采取了通行措施并做了显著提示。这不是两套工作,而是同一套工程实践的两个面向。
具体怎么做:给团队的建议
1. 把“验证”做成流程,而不是美德。DORA 报告指出的吞吐量升、稳定性降,最直接的解药就是强化交付管线的自动化验证:测试覆盖、静态检查、渐进式发布。AI 生成得越快,验证管线就越需要快——否则你只是在更快地生产风险。
2. 让 AI 的行为可配置、可约束。报告提到,大多数 IDE 已支持切换行内建议开关、启用“仅按需”模式、调整建议风格;代码库级的配置文件与关联文档也能帮助 AI 助手遵循既定规范。团队应把这些配置纳入统一管理,而不是留给每个人自行摸索。
3. 区分任务的“验证成本”。伯克利研究的启示是:机械性任务(样板代码、依赖安装)验证成本低,可以放心用 AI;解释性、理解性任务验证成本高,团队应明确要求人工深度介入,而不是一刀切地“全面拥抱”或“全面禁止”。
4. 如果你对外提供 AI 功能,提示要显著、措施要留痕。参照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裁判逻辑:“内容仅供参考,请仔细甄别”这类醒目提示,加上可证明的技术手段投入,构成了无过错认定的基础。反之,如果你的产品界面让用户误以为 AI 输出等同于专业意见,风险就转到了你这边。
5. 用价值流管理放大局部收益。DORA 报告特别强调,价值流管理(VSM)通过可视化和改进从创意到客户的工作流,是 AI 的“倍增器”,能确保局部效率提升真正转化为产品质量和团队效能——而不是变成稳定性债务。
适用范围与局限
这套讨论有明确的边界,值得说清楚:
- 案件本身较特殊。新华报道指出,本案中原告未因误导性信息遭受明显的人身财产损失,且其使用的是通用生成式 AI 应用,而非行业化应用或搭载 AI 的机器人。受访法律界人士也认为,要求 AI 开发者一概为生成内容的准确性负责“既不现实也不合理”。因此不能把本案判决直接外推为“AI 出错服务商永远免责”。
- DORA 数据是调研结论,不是因果证明。30% 的不信任和稳定性下降是特定时期全球调研的发现,具体到某个团队,情况可能不同——但“验证能力必须跟上生成速度”这个方向性判断,与十余年 DORA 研究的整体脉络是一致的。
- 技术局限是客观存在的。报道中业内人士指出,当前生成式 AI 基于词元预测,底层架构不变则信息偏差不可避免;还引用清华大学沈阳团队报告称多个热门大模型事实性幻觉率超过 19%,以及“数据集中仅 0.01% 和 0.001% 的虚假文本,模型输出的有害内容也会分别增加 11.2% 和 7.2%”的训练测试案例。这既解释了为什么法律不苛求绝对准确,也解释了为什么 30% 的开发者不信任并非杞人忧天。
结语
DORA 报告的 30% 不信任,和法院要求的“行业通行措施”,其实是同一个时代的两面。对开发者个人,答案是把批判性验证当作新的核心技能;对团队,答案是把验证做成管线和平台能力;对服务提供者,答案是显著的提示加上可证明的技术投入。共同点是:责任既不能推给模型,也不能推给用户,只能落在一套可验证、可留痕的工程实践上。
AI 把开发速度提到了 50 英里每小时,而我们的控制系统还停留在步行时代——无论是 DORA 的调研还是这份判决,都在催促我们把控制系统升级上去。
参考资料
以下链接为本文使用的公开资料。事实依据与检索摘录保存在本地记录中;资料内容与适用范围以原始页面为准。
- [\[译\]dora:ai 辅助软件开发状态报告](<https://blog.fleeto.us/doraai>)
- 新华调查丨AI提供的信息不靠谱,开发者要担责吗-新华网